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商办法函〔2005〕158号) 公安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2005年立法计划,我部正在组织起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并于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条约法律司)。 联系人:张慧玲 电话:65198413 传真:65198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