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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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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05]2786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5-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5]2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煤炭局,煤炭、电力、钢铁、化肥行业协会,有关重点企业:
  2005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订货方式转换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全年煤炭稳定供应和经济平稳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预测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比较宽松,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提供了良好机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煤炭订货改革,做好2006年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严格重点煤炭供需衔接资格。
  (一)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违规建设投产的项目,一律不纳入重点煤炭衔接范围。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企业,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促进结构调整。属于全国跨区域重点煤炭调运范围,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要求。
  (二)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重点煤炭衔接主体,严格控制和减少中间环节进入重点煤炭衔接领域。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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