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组织对《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 第三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以下称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是指由卫生部依法组织的对健康相关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卫生监督抽检和抽查。 第四条 国家卫生监督抽检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