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就业优惠证》继续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362号)明确的样式,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工作单位性质”一栏中,相应增加“厂办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