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政法司关于公开征求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政法综便函[2005]1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标委统一安排,我司会同建设部、环保总局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进行了修订。为提高该标准制定的科学性,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2006年1月23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支持。 联系人:鄂学礼,张岚 联系电话:010-67711576,010-83132923 传真: 010-67719392 电子邮件:exueli@sina.com, zl67672004@sina.com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GB 5749-85)比较有以下主要修改: 水质检验项目由原35项增加至107项,其中: 1.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等4项;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氯气、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项; 3.毒理学指标,无机化合物,由原10项增至22项,并修订了砷、铅、镉、硝酸盐、四氯化碳等限值; 4.毒理学指标,有机化合物,由原5项增至53项; 5.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修订了浑浊度限值; 6.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但修订了总α放射性限值。 原标准中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删除,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管理内容。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可在水质评价时参考。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砷、微囊藻毒素-LR、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4项指标延至2007年1月起执行本标准。砷的限值在执行本标准之前仍执行原标准的0.05mg/L限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同时废止。 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 鄂学礼 陈昌杰 陈西平 张 岚 陈亚妍 蔡祖根 甘日华 申屠杭 郭常义 魏建荣 宁瑞珠 刘文朝 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 林少彬 刘 凡 姚孝元 陆坤明 陈国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