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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政法司关于公开征求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政法司  
【发文字号】 卫政法综便函[2005]146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5-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政法司关于公开征求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政法综便函[2005]1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标委统一安排,我司会同建设部、环保总局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进行了修订。为提高该标准制定的科学性,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2006年1月23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支持。
 联系人:鄂学礼,张岚
 联系电话:010-67711576,010-83132923
 传真: 010-67719392
 电子邮件:exueli@sina.com, zl67672004@sina.com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
前 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GB 5749-85)比较有以下主要修改:
水质检验项目由原35项增加至107项,其中:
1.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等4项;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氯气、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项;
3.毒理学指标,无机化合物,由原10项增至22项,并修订了砷、铅、镉、硝酸盐、四氯化碳等限值;
4.毒理学指标,有机化合物,由原5项增至53项;
5.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修订了浑浊度限值;
6.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但修订了总α放射性限值。
原标准中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删除,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管理内容。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可在水质评价时参考。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砷、微囊藻毒素-LR、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4项指标延至2007年1月起执行本标准。砷的限值在执行本标准之前仍执行原标准的0.05mg/L限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同时废止。
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  鄂学礼  陈昌杰  陈西平 张  岚  陈亚妍
蔡祖根  甘日华  申屠杭  郭常义 魏建荣  宁瑞珠
刘文朝  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  林少彬  刘  凡  姚孝元 陆坤明  陈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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