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26日 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 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 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