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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200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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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评协[2005]185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200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5年7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会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按此程序规定,我会已上报财政部并经部财办字[2005]62号文审查同意,也已由民政部核准备案。现将正式文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1996年8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7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地方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 责
 
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
  (十二)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或经过本会认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特别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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