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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84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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