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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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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放射源分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表
  ┌─────┬──────┬──────┬──────┬──────┬──────┐
  │ 核素名称 │  I类源  │  II类源  │ Ⅲ类源  │  IV类源  │  V类源  │
  │     ├──────┼──────┼──────┼──────┼──────┤
  │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
  │ Am-241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
  │Am-241/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
  │ Au-198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
  │ Ba-133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
  │  C-14  │ ≥5×1016 │ ≥5×1014 │ ≥5×1013 │ ≥5×1011 │ ≥1×107 │
  ├─────┼──────┼──────┼──────┼──────┼──────┤
  │ Cd-10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
  │ Ce-141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
  │ Ce-144 │ ≥9×1014 │ ≥9×1012 │ ≥9×1011 │ ≥9×109 │ ≥1×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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