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06年1月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陈月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chenyueming @ pbc.gov.cn 传 真:010-66012784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黄金制品进出口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视同黄金制品进口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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