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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并发布《中国兽药典》二〇〇五年版一、二、三部及《兽药使用指南》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87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并发布《中国兽药典》二〇〇五年版一、二、三部及《兽药使用指南》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87号)


  根据我部确定的《中国兽药典》二〇〇五年版编制方案,经第三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通过,现予批准并发布《中国兽药典》二〇〇五年版一、二、三部及《兽药使用指南》,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五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3.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
  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6.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7.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8.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9.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10.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
  11.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12.在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13.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审批
  14.远洋渔业船舶甲类职务船员证书签发
  15.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批
  16.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17.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18.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
  19.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
  20.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
  21.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
  22.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
  23.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24.远洋渔业船舶检验
  25.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一
  许可事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特性
       2.转基因生物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
  审批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
  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直接用作消费品)
  2.农业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3.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直接用作消费品)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3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考察人基本情况
       2.考察目的、时间、区域和路线
       3.考察内容和主要活动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
  1.考察申请
  2.考察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国家和地区、身份和专业背景)
  3.考察活动说明(包括目的、时间、地点、对象、路线、内容和主要活动,考察申请中已有的无需另说明)
  4.中方陪同人员或合作单位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事项: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相关育种栽培等技术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禁止、限制出口技术
       2.是否属于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农业植物新品种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农业部令第13号)
       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6.《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
  1.《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一式3份)(属于职务育种的,非中央单位需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一式5份)
  3.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4.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办结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种植业管理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事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相关育种栽培等技术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禁止、限制出口技术
       2. 是否属于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农业植物新品种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农业部令第13号)
       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6.《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
  1.《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表》(一式2份)
  2.《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一式5份)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种植业管理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
  许可事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
       2.是否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
       3.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4.实验室工程质量是否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审批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1.需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3)实验室管理手册
  (4)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对申请人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和评估。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事项: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实验活动是否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3.是否为农业部对实验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特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审批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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