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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1
【实施日期】 2005-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第四条 基金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 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六条 凡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做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二章 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 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的全称。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基金托管协议,必须标有“草案”显著字样。
  第八条 基金托管协议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基金托管协议正文

第一节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九条 列明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期间等。

第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 载明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第十一条 订明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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