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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专利实施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5-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专利实施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切实摸清我国企业实施专利的具体情况,为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以努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我局决定开展全国企业专利实施状况的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
调查对象为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所有提出过专利申请的企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企业三种专利的实施情况等。调查表依形式分为纸件综合表格和基础数据电子表格,具体内容、形式和填写说明见《企业专利实施状况调查表》(附件1)。
  二、调查组织形式
(一)本次调查由我局统一组织领导,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调查责任单位具体组织进行。
(二)我局将各地待调查企业基本信息整理后以电子表格方式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双方签定《企业专利实施状况专项调查合同书》(附件4)。《合同书》规定调查工作内容、调查组织人员等事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应明确分管局领导,并指派专人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组织被调查企业填报《企业专利实施状况调查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填报的调查表填写《企业专利实施状况统计表》(附件2),同时针对无法调查的企业填写《专利实施状况不明企业统计表》(附件3),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企业专利实施状况调查表》纸件及电子件一并报送我局。
(五)我局将对调查表和统计表数据进行抽查和总体核查,对于有疑问或者不合格的数据将返回各地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实调查。
  三、进度安排
2005年12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向我局提交《企业专利实施状况专项调查合同书》(签字盖章)。
2006年3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我局提交相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四、调查经费
为保障此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根据各地实际调查企业的数量补贴企业专利实施状况调查专项经费(每企业50元,各地合计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经费分两次拨付,合同书签署下达后拨付总额的二分之一,数据上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二分之一。
  五、有关要求
此次企业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缜密组织;要保证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切实防止瞒报、漏报、虚报现象发生;要明确进度要求,保证按时完成调查任务;要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  附:
企业专利实施状况调查表(综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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