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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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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90号
【发布日期】 2005-12-16
【实施日期】 2005-1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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