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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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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颁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由于直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条例实施时需明确的操作事项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计划单列市转报企业申报材料
鉴于计划单列市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计划单列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如申请从事直销经营,可由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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