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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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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各地意见,我局组织起草、修改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12月30日前返回我局。
  联系人:李宣庆 石家骏
  电话:010-82261695,010-82262240
  传真:010-82260190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实施。
二、现场安全检查的对象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气体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鉴定评审机构。
三、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是,被检查对象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现场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
五、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单位组织实施日常检查:
(一)未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四)气体充装单位;
(五)上级交办检查、有关部门移送检查或者被举报投诉的单位。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任务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单位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一)已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二)检验检测机构;
(三)鉴定评审机构;
(四)事故高发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任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
七、日常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时限要求:
(一)对列入监控的重点特种设备实施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检查,应当做到每件必查。
(三)对未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制造单位实施检查,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四)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检查单位总数的80%。
八、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时限要求:
(一)对检验检测机构和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制造单位实施检查,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二)对鉴定评审机构和事故高发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检查,根据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排进行。
九、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同一单位的检查应避免重复进行,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举报投诉除外)。
十、现场安全检查的项目和方法,由检查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附件1-4《大纲》确定。
十一、对被检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应当在期满后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发出安全监察指令、查封扣押违法设备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记录按照本要求附件5执行。
附件1:
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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