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部救捞局、各直属打捞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对水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航运市场的成果,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06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权限和形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船舶运输经营人、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工作。 经交通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由运输经营人所在地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派人逐户上门核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司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对省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部属各打捞局的核查工作仍按以往核查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