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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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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海关总署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05]2595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5-1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2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精神,今年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成品油等产品出口,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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