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我局于2004年12月11日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对进一步宣传林业政策和法律,指导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加强林业管理,维护社会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正确引导现阶段社会投资造林,强化林业内部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