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  为了维护权证的交易秩序,促进权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创设权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对于经本所认定可创设的已上市交易权证,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并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创设人”)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创设同种权证。创设的权证与原上市权证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相同。
  二、创设人可以向本所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创设或注销。
  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均不得超过一次,每次申请创设或注销的数量均不低于100万份;申请注销时剩余权证数量不足100万份的,创设人应当申请一次性全部注销。
  三、创设人向本所申请创设权证时,申请创设的权证数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内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3亿份;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上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量的50%。
  2、创设在外的权证与同标的证券的同种权证之和乘以行权比例不超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