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