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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人事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直属、联系单位:
  近年来,全国粮食系统广大职工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兢兢业业,团结协作,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各项粮食流通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广大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表彰先进,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发粮食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粮食流通事业的发展,人事部、国家粮食局决定,2006年表彰一批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粮食系统在职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先进集体90个,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12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国粮食系统起到表率作用。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有效执行,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勇于开拓,善于管理,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职工队伍稳定团结、奋发向上,工作作风优良。
  5.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推动粮食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粮食流通科技进步等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3.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4.在粮食流通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为粮食流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全国粮食流通重大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5.严于律己,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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