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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文化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决定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现将《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以下简称“美术创作工程”)以繁荣美术创作为中心,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美术家的智慧,调动美术团体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性,创作出具有民族史诗性质、能够与伟大时代相匹配并传之久远的美术精品。

 

第二章 作品范围

 

  第三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须表现公元1840年以来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波澜壮阔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重大历史事件。

  第四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和鼓励艺术家进行新作品的创作,推出以重大历史题材为主体内容的新作品。

  第五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主要是中国画、油画和雕塑(包括壁画、浮雕)三种艺术形式,共100幅(件);其中,中国画40幅左右,油画40幅左右,雕塑20件左右。

  第六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中,新创作品比例不少于80%,移植加工作品不多于20%。

  第七条 根据题材的需要,作品的尺幅分为两种规格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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