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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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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19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3
【实施日期】 2005-1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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