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等两个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进行讨论,并于2005年1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技术法规部。 上述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质量监督栏目、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www.csei.org.cn)和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站(www.cnisn.com.cn)下载。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 邮编:100013 联系人:赵洪彪 电话:010-84275588-8039,84272430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计和制造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安全附件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但不超过4MPa; 2.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但不超过1000MPa·L; 3.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水、汽水混合物及水蒸气; 4.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50℃,钢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250℃,铝或铝合金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100℃; 5.非直接接触火焰的焊接容器。 (二)本规程适用的简单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简单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4.简单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可以单独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也可以单独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应规定,但不能混合、交叉执行两者的各自规定。 第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安全附件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简单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道路车辆及铁路车辆制动系统使用的容器; (四)灭火器。 第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过程稳定,并对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 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或者使用条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提供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安全性能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设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二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制造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三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设计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四)使用说明书(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最低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安全维护要点等)。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一) 简单压力容器名称; (二)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三)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等); (四)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推荐的使用年限、容积、净重、总重等); (五)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六)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七) 无损检测要求; (八)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九) 铭牌位置; (十) 包装、运输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一)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作为同一型号产品进行设计、制造: (一) 设计温度相同; (二) 结构相似(封头形状相同); (三) 检查孔的类型(指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相同; (四) 焊接工艺相同。 第十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按型号组批生产。内直径Di≤150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1000台;150mm<Di≤375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500台;Di>375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200台。 第十八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九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每台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以及耐压试验。 第二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 (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三)筒体最大内直径与最小内直径之差; (四)焊缝布置和封头形状偏差。 第二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h为 Ph=1.5P 式中 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二)试验介质一般情况下应为洁净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