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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职业资格鉴定报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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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工考[2005]4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2006年度职业资格鉴定报名的通知
国工考[2005]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并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研究决定,2006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专业职业资格鉴定,并在相关专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同时开展合同工(临时工)的职业资格鉴定。现将职业资格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等级
  鉴定工种、等级:见附件一。
  二、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报考相应等级:
  (一)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满5年;
  2、取得初级工证书满5年且工龄满10年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3、未取得初级工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0年;
  4、未取得初级工证书,工作满15年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三)高级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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