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职业资格鉴定报名的通知 国工考[2005]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并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研究决定,2006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专业职业资格鉴定,并在相关专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同时开展合同工(临时工)的职业资格鉴定。现将职业资格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等级 鉴定工种、等级:见附件一。 二、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报考相应等级: (一)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满5年; 2、取得初级工证书满5年且工龄满10年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3、未取得初级工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0年; 4、未取得初级工证书,工作满15年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三)高级工(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