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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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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各有关单位: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公用电厂;
  (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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