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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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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130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5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5)375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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