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海参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7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大连海参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大连鲍鱼和大连海参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大政函[2003] 2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养殖海域环境。 位于东经120°58至123°31,北纬38°43至40°12。海水平均温度12.1℃,最高25℃,最低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