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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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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会令【2005】第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发布日期:20100521;实施日期:20100701)废止。


保监会令【2005】第2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分散保险经营风险,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临时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
失效日期: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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