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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提高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我局将于明年开展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对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指导和扶持内容
  (一)指导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加快审批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专利申请;
  (三)加大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四)定期组织我局相关领域审查员与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进行业务座谈;
  (五)资助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开展相关领域的专利战略研究;
  (六)发放“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铭牌。
  二、对本次评选的说明
  本次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除按照《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管理办法》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将把所有成绩突出的企事业知识产权单位作为评选对象;今后评选对象将以全国企事业专利或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为主,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为辅。
  三、对推荐工作的要求
  (一)各省区市应组织本地区的企业认真研究《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管理办法》、《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表(企业)》、《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评选专家用表(企业)》、《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表(事业)》、《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专家用表(事业)》;按《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于2006年6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的优秀企事业单位推荐名单报我局协调管理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单位情况,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3—4家企事业单位参加评选,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本行政区域内2—3家企事业单位参加评选(其他部委也可按《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管理办法》个别推荐);在提交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名单时,除一式五份的《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表(企业)》或《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表(事业)》之外,还应提交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函。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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