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推进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推动企事业单位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增强经济和科技竞争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提升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创新能力,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建立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评出全国的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以此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评选规则。 第四条 评估以企事业单位近3年的知识产权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主,并参考企事业单位长期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主要指标为: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策略与规则运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定期组织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授予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被授予示范称号的单位每3年须经过重新认定,不合格者将被摘除授予的称号,并由国知局公布。 第七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国知局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节 评估的组织
第八条 国知局是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明确评估任务,指导、组织和监督评估工作,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