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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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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6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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