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批复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机动车辆保险费率(2005版)调整方案的请示》(天平保险发(2005)7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调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附加险的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费率。经保监产险(2005)151号文批准使用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附加险的费率表应自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 三、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调整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附件:1.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略)
2.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
本费率规章适用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一)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个人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企业机关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用车)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拖拉机、特种车) (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上海市统一使用费率表) 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 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 (三)附加险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盗抢险)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除盗抢) (四)特约条款费率表 (五)单程提车费率表 (六)摩托车保险费率表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非营业车辆:包括非营业个人用车、企业及机关用车。 非营业个人用车: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所有权为个人或家庭所有的,非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客车或货车。 非营业企业用车:所有权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生产组织所有,用于生产的客车或货车。车辆本身载客、载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非营业机关用车:所有权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所有,用于完成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车辆本身载客、载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2、营业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例如邮政运输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 其中:集装箱专用运输车(专门用于拖带集装箱箱体(货柜)的车辆,不包括集装箱箱体(货柜))按照10吨以上货车计算保费。 低速载货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地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号码的、主要是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适用于2吨以下营业货车费率。 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0.5吨及以上的载货的三轮摩托车按"二吨以下货车"档计费。 摩托车按排气量分为50CC及以下和50CC以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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