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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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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样的交易模式,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6年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见附件)等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
  为了方便竞价系统收市后银行及时平补柜台头寸,从2006年起,询价交易时间延长至17:3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公告,并做好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系统的维护工作,保证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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