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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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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0507;实施日期:20100507)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
证监会计字[2005]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与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监管,明确会计部与派出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分工,对会计与评估机构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加大对其监管力度,促进其诚信建设和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与评估机构监管责任制指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下,对会计与评估机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监管建立一套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协调有力的监管制度,以充分利用整体的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协调性,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失效日期: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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