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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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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

 

目  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人身保险保单册

  第一节 保单册的构成

  第二节 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保单册制作规格

  第四节 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  第五节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  第六节 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  第七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  第三章 人身保险条款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第二节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

  第三节 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  第四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  第五节 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  第六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第二章 人身保险保单册

 

第一节 保单册的构成

 

  一、保单册包含以下材料:

  1、保单册封面

  2、保单册目录

  3、客户须知

  4、保险单

  5、现金价值表(如有)

  6、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

  7、保险条款

  8、投保单(副本)

  9、送达回执

  10、客户服务指南

  11、首期保险费发票或收据

  12、封底

  13、根据产品特点加入的其他材料

  1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哪些材料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哪些材料仅提供辅助的服务信息,不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应列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其中的服务信息可能变化的,应注明消费者通过何种方式能够获得最新信息。

  三、保单册包含的材料可以装订为一本或多本。装订为多本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客户须知应装订在同一本内,且每本都应由投保人亲自签收。

  

第二节 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

 

  一、封面和封底

  封面或封底的显著位置应印有公司服务电话、公司/分公司详细联系方式。

  二、客户须知

  应对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重点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

  2、请投保人全面理解购买的产品,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3、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4、说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请投保人注意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给付额,认真阅读现金价值表。

  5、提醒投保人保单送达回执应亲笔签字确认。

  三、保险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合同信息栏主要包括:保单编号、合同签发日/生效日、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币种等内容;

  2、承保信息栏主要包括:险种名称、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四、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基于当前保单被保险人的承保信息,按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险费或其他方式进行现金价值的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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