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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9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94号


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5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5) 1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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