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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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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厅[2005]1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教学厅[2005]14号
 

  为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将《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本通知及其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高等学校。
2005年11月18日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要利用数码相机等信息采集设备,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加强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的协调与沟通,加强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及身份确认工作。
  3.文化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确定。
  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
  4.高职(专科)院校及本科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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