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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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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地震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国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发挥地震前兆监测台网整体效能,确保前兆台网产出质量,我司研究决定对全国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进行综合评比。为此,我司于近期组织专家制定了《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全国前兆台网运行质量综合评比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工作由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牵头,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并监督执行,同时就本地前兆台网综合评比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保障前兆观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发挥地震前兆台网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地震局直属研究单位的地震前兆台网。
  第三条 省级地震前兆台网由前兆台网中心、传输信道和地震前兆台站(点)组成。地震前兆台站(点)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的专业地震前兆台站(含基准台、基本台、省辖区域台(点))。
  第四条 前兆台网评比结果中,成绩优异的台网给予奖励,对成绩不合格的台网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二、评比内容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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