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三元乙丙橡胶初裁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6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三元乙丙橡胶初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中国三元乙丙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1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于40027010、40027090项下。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三元乙丙橡胶(英文为Ethylene-Propylene-non-conjugated Diene Rubber,简称EPDM)
  产品种类:有机合成橡胶产品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三元乙丙橡胶以乙烯、丙烯为主要原材料,在常温下为白色或者微黄色固体,易于混合,相对密度为0.85—0.86。三元乙丙橡胶的物理性能、化学特征和加工性主要因聚合体的分子结构不同而异,而决定分子结构的要素则有门尼粘度和充油含量等各种要素。三元乙丙橡胶具有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学品性、耐低温性及介电性能。
  产品规格:门尼粘度ML1+4(100℃)<100,ML1+4(120℃)<90,ML1+4(125℃)<80,ML1+8(150℃)<65,充油含量<80份的三元乙丙橡胶。
  主要用途:三元乙丙橡胶用途比较广泛,主要应用于房屋建筑、电线电缆、汽车工业等领域。房屋建筑方面,主要用于屋顶单层防水卷材等;电线电缆方面,主要用于民用和商用建筑的输入线、建筑用电线、矿用电缆、核电站用电线、汽车点火线、控制及信号电缆等;汽车工业方面,主要用于汽车、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和非轮胎部件,包括汽车的水箱及加热软管、密封条、橡胶带、车身及底盘的部件、挡雨条、底板和环管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 :39 %
  2.LANXESS Corporation:43 %
  3.Exxon Mobil Corporation:3%
  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43%
  韩国公司
  1.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KUMHO POLYCHEM CO., LTD.):11%
  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43%
  荷兰公司
  1.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DSM Elastomers Europe B.V.): 6%
  2.其他荷兰公司(All Others):43%
  2004年7月1日,原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因业务重组,不再生产和销售三元乙丙橡胶产品,该部分业务转由新成立的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承担。在本案立案后,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参加应诉并答卷,并请求在初裁中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单独税率。经审查,商务部决定在初裁时暂接受该请求,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单独税率43%,不再给予原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单独税率,如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应适用“其他美国公司”税率,即43%。
  2005年7月18日,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向商务部提出《关于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在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由陶氏化学继承的申请》。2005年6月30日,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将其乙烯人造橡胶等业务转让给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特申请将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义务由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继承。经审查公司提交的答卷及证据资料,商务部决定在初裁中暂接收该请求,以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接替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的应诉地位,给予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单独税率39%,不再给予作为原应诉企业的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单独税率,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若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美国公司”税率,即43%。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1月16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6月16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2日就收到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韩国和荷兰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8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韩国和荷兰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 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美国Exxon Mobil Corporation、韩国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5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登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调查期间内,涉案国荷兰政府代表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中荷兰出口数量可忽略不计的观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相关分会就本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评述意见和证据材料。申请人和国外应诉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进行了披露,相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5.公司继承及更名调查
2004年7月1日,原美国拜耳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因业务重组,不再生产和销售三元乙丙橡胶产品,该部分业务转由新成立的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承担。在本案立案后,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参加应诉并答卷,并请求在初裁中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单独税率。
2005年7月18日,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向调查机关提出《关于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在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由陶氏化学继承的申请》。2005年6月30日,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将其乙烯人造橡胶等业务转让给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申请将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义务由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继承。
针对以上两公司的继承与变更问题,调查机关已专门发出问卷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两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6.延期公告
2005年8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05年第51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6年2月10日。
(三)产业损害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2.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申请登记应诉的共有6家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5家,分别是美国Lanxess公司、Exxon Mobil公司、DuPont Dow Elastomer公司、韩国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和荷兰DSM 弹性体欧洲公司;1家国内进口商,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另外,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相关工业分会亦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材料。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8月26日,调查机关成立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8月3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7份,包括:国内生产者吉化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Lanxess公司、Exx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