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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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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5〕711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补充通知
环办函〔2005〕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5年10月27日,总局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05)643号),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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