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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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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人事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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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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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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