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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批准颁发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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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5〕118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5-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批准颁发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国核安发〔2005〕118号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报告》(中航世新沈质发(2005)48号)及《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收悉。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取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公司的许可证申请,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07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附件中规定的许可范围内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
  三、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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