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86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5-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5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5)59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度起,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