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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关总署2004年45号公告中部分电子手表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2004年45号公告中部分电子手表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有关规定,经内地与香港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内地与澳门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三次高层会议同意,现对《海关总署关于对2005年版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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