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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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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文件,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 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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