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7号)的有关要求,定于2005年底至2006年初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前期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范围内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进行前期评估。各省应由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前期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前期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小组名单报我部信息中心。 二、各地应严格依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对照本省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前期评估工作。考虑到多数地区信息系统建设正在进行当中,一些建设项目尚在实施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评估标准》的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说明(见附件1),请各地在评估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据此评分,如实填报。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