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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5]438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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