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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上报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2
【实施日期】 2005-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上报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
 
 
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海南省、贵州、云南、西藏、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和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需要,请你单位上报天保工程区内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面积及有关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天保工程区内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面积(以下简称新增造林面积)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天保工程区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为准。
  (二)属于天保工程实施后,通过实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措施新增加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
  (三)属于按《关于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规定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并经国家认定的面积。
  (四)属于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面积。
  二、各单位务必认真组织,按附表格式如实填报。应严格依照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年度计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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